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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利集团88304官网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细则
作者: 时间:2012-12-12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国家面向普通高等学校中表现优异的全日制研究生设立的最高荣誉奖项。设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是深入推进培养机制改革,激励在读学生勤奋学习、专心科研、全面发展的具体措施,是促进拔尖创新人才培养、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有效举措。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文件),我校制定的《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结合我院研究生教育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由中央财政出资设立,每年评审一次。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2万元。我院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由学校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当年下达的任务分配到永利集团88304官网确定。

第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审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章 评审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院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五条 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成员包括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委员、研究生教学副院长、副书记、导师代表和研究生代表(未申报当年国家奖学金)等。学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一般不少于15人,并于评审前向全院公布。

第三章 参评条件与名额分配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有较高综合素质,在德智体社会活动等多方面表现优异。

第七条 为奖励优秀,以下研究生参评国家奖学金,不占学院分配的名额,但须按规定程序参加各学院评审:

1.国家科技成果奖励署名获奖人;

2.品学兼优,为学校做出特殊贡献者。

第八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名额向法律硕士适度倾斜。

第九条 每名研究生所提交材料须为硕士或博士阶段经历、成果,如第二次(及以上)申请国家奖学金,同一申报原因和支撑材料不得重复使用。

第十条 一年级硕士生和博士生原则上不参加国家奖学金评审,特别优秀的,须经学院评审后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单独申报,指标单列。

第十一条 委培博士生参加国家奖学金评审应与同学科其他研究生条件相当、标准一致,且须经学院评审后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单独申报,指标单列。

第十二条 以下研究生不参加国家奖学金评审:

1. 休学期间的研究生;

2. 未按规定时间注册的研究生;

3. 因违反校规校纪受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的研究生。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三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按照“自愿申报、差额评审、公开答辩、竞争择优”的原则进行。

第十四条 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研究生自愿申请国家奖学金,应如实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须提交不少于1500字的优秀事迹说明、成绩单及相关支撑材料。推荐意见一般应由导师填写。

第十五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指定初审小组,由初审小组对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进行初步评审。初步评审条件涉及本细则第六条的所有内容。主要依据为第十四条所提交的材料。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批准,确定最终参加答辩同学的名单。

第十六条 参加公开答辩的学生数(不含委培、直评)不得低于国家奖学金名额120%。

第十七条 学院国家奖学金初审由申报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本人公开答辩。学院评审委员会全体委员就申请人的思想品德、学习成绩、科研成果(包括现有研究成果和正在进行的研究工作及预期成果)以及综合素质四个方面进行评定,并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答辩当场公开票数,过半数以上的按得票多少为序确定获奖学生名单。投票情况在学院评审委员会内部公开。

第十八条 委培、直评学生参加学院评审程序。并且与同学科其他研究生条件一致、标准一致,答辩成绩在学院评审全部过半数的研究生中混合排队。

第十九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在组织公开答辩前,将参评研究生情况进行公示。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本学院获奖学生名单后,在本学院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内容还应包括评审条件、名额分配、申报和答辩过程等。

第二十条 学院评审委员会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和《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汇总表》,提交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审定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二十一条 对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如学生对学院评审委员会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裁决。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学校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二十三条 发现研究生有弄虚作假、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经有关部门认定后,如在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则取消该生当年国家奖学金评审资格;如在整个评审工作结束后,则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国家奖学金及证书。情节严重的,取消该生硕士或博士在读阶段国家奖学金申请资格,并根据《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进行处理。

第二十四条 获得国家奖学金的研究生,当年不得再获得其它奖学金。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12月12日起实行,由永利集团88304官网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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